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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内规章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9-04-22 09:51:14    浏览:8730

1、凡发生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当事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科主任汇报,科主任在24小时内向主管院长及医患协调部汇报。

 2、当事科室应立即封存各种文书资料及现场证物,严禁涂改、伪造、隐瞒、销毁。

3、医患关系协调部负责组织对医疗事件的调查,认真耐心听取病员、家属的意见,并听取当事医务人员的申述,核对事实。对死因不明、诊断证据不足或对死因有争议者,应劝说家属在规定时间内对尸体进行尸检。家属拒绝尸检的应签字作证。

4、医患关系协调部尽可能在一周内将调查情况向员主管领导汇报,组织专家讨论并做出初步结论。

5、病员及家属对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的,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或请温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6、凡属医疗事故或侵权责任事件的,由律师计算后给予病员或亲属经济补偿。

 7、科主任及当事人应当协助医患关系协调部做好医疗事件的调查和解释工作。

 8、凡属医疗缺陷的医疗事件应及时按医疗缺陷奖罚实施细则及院医疗事故处理小组讨论意见处理。